时间:2023-04-25 08:36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法院执行一庭在坚决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顺利执结既是富平法院贯彻落实“三个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告成都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建材公司、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在2019年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成都某公司向富平某房地产公司供应管材管件货物。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约定由被告宁波某建材公司向原告成都某公司支付货款,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波某建材公司、上海某建筑材料公司并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成都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外地企业,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及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便将查询及调查结果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公司随即向本院提供了财产线索,称当时货物材料都供应给了富平某房产公司,被执行人在富平某房地产有到期债权,同时提供了富平某房地产开发未售房产信息。干警在得知这一财产线索后第一时间前往富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被执行人在富平某房地产的确享有到期债权,富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笔到期债权也没有异议。富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萎靡,企业经营成本高,资金压力大,暂时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请求分期给付。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对富平某房地产公司的未售房屋予以查封。办案干警考虑到疫情刚过,房地产市场刚开始回暖,查封未售房屋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便通过电话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沟通。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做了大量的释法析理工作,深入分析阐释不同执行方式对企业带来的法律后果和产生的影响,积极进行正确引导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公司表示:疫情给各企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也理解企业生存的艰难,同意他们分期给付。
本案执行中,富平法院转变传统执行办案理念,在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后,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保护企业正常经营。这一举措,不仅充分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后续生存发展提供了便利,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