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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装饰装修合同谁来管辖

时间:2020-12-14 17:33 作者: 马魁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富平县居民曹某与装修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外市)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因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曹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乍一看,似乎并无不妥,但翻看合同文本,发现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外市法院)来处理争议,那么,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双方约定的法院来管辖呢?

从表面来看,装饰装修合同案件属于合同类案件,又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因此,大家一致认为应当移送至原、被告约定法院管辖。但经过讨论以及问询,出现了另一种意见,即“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既然是专属管辖,当然排除当事人双方之约定管辖。基于此,笔者认真查阅,找寻相关案例,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号裁定书中,对张某某与曾某某装饰装修合同一案的再审,最高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来看,最高院的意见是装饰装修合同应该适用专属管辖。显然,最高院在该裁定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了扩大的解释,因为该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装饰装修合同属并列关系,位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建设工程合同并不能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一些装饰装修合同具有发包、分包的行为,性质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似。但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简易的装饰装修合同,由于无正式合同,承包方也不是有正规资质的装修公司,此类案件更像是承揽合同,其管辖笔者认为应按照一般的合同管辖原则来区分,当然,其本质上是对装饰装修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区分。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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