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0 14:43 来源:富平法院
年近八旬的张某某家住富平县到贤镇石灰道村,膝下有三个儿子。2021年张某某的老伴儿因病去世后,一直由二儿子赡养至今,张某某患有老年帕金森综合症、高血糖等各种基础性疾病,生病住院时大儿子和小儿子对张某某生活及病情不闻不问,张某某及老伴儿的耕地均由小儿子耕种,但小儿子从未给过张某某粮食,张某某无奈,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
收到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前往张某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张某某诉求。本着“办理一件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原则,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劝导,告知他们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劝导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共同为修复亲情作出努力。通过多方调解,三被告终于认识到此前的错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跟随二儿子生活,大儿子、小儿子各给付张某某赡养费每月1000元,所有医疗费用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不仅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仅要用道德规范约束,更要善用法律法规的作用。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排难解纷”“止诉息争”的有力方式,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实现情、理、法相互融合,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下一步,富平法院流曲法庭将继续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小调解员”定纷止争“大作用”,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