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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疫情防控!陕西公安重要提醒!

时间:2022-08-29 08:58 来源: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起点新闻

本轮疫情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严厉打击查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目前,有哪些比较突出的涉疫违法行为,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陕西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法规科科长戴耀伟向第一新闻介绍,8月10日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累计办理涉疫类刑事案件8件,治安案件80件,治安处罚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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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情况

本轮疫情以来,我省公安机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安排部署,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卫健等部门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查处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全力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

一方面,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涉疫违法警情,公安机关及时出警,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处置。对于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等行为,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依法打击处理。8月10日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累计办理涉疫类刑事案件8件,治安案件80件,治安处罚66人。当前,全省疫情防控措施更为精细、严密,更为人性化,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防疫工作的意识普遍提高,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数量明显下降,治安形势总体平稳。

       另一方面,坚持推进审慎执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履行治安巡查、检查和警情处置等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审慎、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对因认识不足、心理懈怠、生活困难等原因未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例如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未及时报告行程、擅自脱离管控就医务工等情形,能够服从教育、及时改正,未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原则上不予追究。现场执法中,对群众的激动、不满情绪,对民警和防疫工作人员的指责、质疑,以教育劝导为主,除有暴力冲突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强制性执法手段。工作中,全面考虑执法活动和处理结果对个人、企业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影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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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拒不配合疫情防控

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承担哪些后果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疫情期间,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目前,较为多发的涉疫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 拒不执行政府防控要求的行为。例如,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管控管理规定的,拒不配合防疫检疫、核酸检测的,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规聚集的,餐饮、娱乐、零售等市场经营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等。这些违法行为,既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的漠视,也扰乱了全省防疫工作正常秩序,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为。每位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谎报瞒报行动轨迹,隐瞒旅行史、人员接触史,引起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呼吁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配合防疫工作,为做好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例如,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有关疫情防控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这类造谣、传谣的行为,极易造成公众误解、引发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我们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防控权威信息,切勿轻易相信、转发朋友圈、社交平台上出现的未经证实的消息,更不得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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