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2 09:08 来源:富平法院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更多的反应在自身权益的保护上,即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及时公平、公正的保护。因而在司法部门便有了“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或者叫司法思维,也成为新时期人们对于司法工作成效的基本判断。一方面以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群众的首选,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他不仅要成为司法工作者,更应成为社会工作者,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工作责任。在这种理念的巨大压力下,司法工作者在执法办案中便会更多地考虑司法的社会效果,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司法的效率,这与日趋凸显的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形成了巨大的矛盾,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必须积极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而使人民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有更多的路径、选择,也使得“循法而行”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人民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可以说是最权威的机关。然而在当前利益冲突频繁,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如果全社会的矛盾纠纷都依赖法院审判来解决,很大程度上可能由于诉讼成本及诉讼活动的复杂性、严肃性以及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性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带来诉讼周期延长,甚至不能在事实上解决当事人纷争的问题,显然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立足司法职能,延展司法服务便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以便使司法工作由被动受诉、承担社会责任而转变为主动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强调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就是要强化社会治理的法律之治,使社会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而人民法院要在依法治理中发挥作用,就是要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使法治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司法工作者有责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及新时期“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要求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精神’,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精神。人民法院要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发挥作用,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联动各方力量,全力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尤其是人民调解组织、地方综治维稳组织的积极性,变被动接访、受诉为积极主动下访,定期不定期开展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与帮助,及时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在基层,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办”。
二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而为,延伸司法保障职能。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是经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或是对形成诉讼的按照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原则来认定调解协议,教育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不断优化诉讼服务,积极探索立案前委派调解机制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物业服务纠纷等,在立案前,委派相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并派法官进行指导,在一定时限内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立案,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及时予以立案审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四是对一些特殊案件,在立案后,也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调解,大力提高案件调解率,裁判案件自觉履行率,缓解“执行难”压力,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盼,促进地方和谐稳定与发展。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