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17:13 来源:富平法院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彩礼66000元及订婚戒指一枚、项链一条,被告按照农村习俗返还原告2000元。后因婚期将至,被告以各种理由将婚期一拖再拖,为此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经法官查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短期共同生活,李某甲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实现,且无过错,双方未生育,符合“彩礼新规”的第二种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并参考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理应适当返还彩礼。法官分别站在原、被告立场上向双方分析了各自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于4月2日退还彩礼51400元(已履行)。这是自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刘集人民法庭首次适用“彩礼新规”调解成功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一面锦旗,代表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也彰显了法院人的履职担当。刘集人民法庭将进一步树牢司法为民意识,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倾听群众心声,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