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7:08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县某运输公司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及解除保全申请,一起涉及六家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因采取高效的诉讼保全措施,最终在短时间内审结并履行完毕。
原告富平县某运输公司是一家民营小微企业,因经济往来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为甲公司,收票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15日,转让标记为可转让。该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情况为:收票人为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富平县某运输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富平县某运输公司向出票人甲公司要求提示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拒绝付款。无奈,持票人富平县某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要求上述甲、乙、丙、丁、戊公司连带支付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法官联系到出票人、收票人及背书转让的几家公司,均相互推诿。后在法官的建议下,原告富平县某运输公司对各被告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对其名下账户予以冻结。被告甲公司知悉资金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法官,希望法院能主持调解并尽快解除保全措施。在法官的尽心调解下,被告甲公司将50万元及利息等打入原告富平县某运输公司账户。原告富平县某运输公司也当即申请撤诉和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财产保全的灵活运用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促使案件高效结案。该案的顺利审结,促进了商事交易的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富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依法保全、利益兼顾的工作理念,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