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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0-10-21 15:36 作者: 康存生 来源:富平法院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确立自然而然必须遵循这一根本理念,因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的端端的”。因此,司法工作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来开展。“法源在人民”。人民性是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本质属性,所以,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理念是全新的,既不是承继中国传统的,又不是照搬西方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结合边区实际,创造性的开展的。

一、人民司法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尤其是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是在苏维埃时期借鉴学习苏联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应边区环境和现状的变革,而基于人民主权理论的司法民主则对于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陕甘宁边区根据地是所有根据地中“唯一完整经历新民主主义革命全过程的根据地(十年内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领略了不同的政权形态(苏维埃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从而具备了三个时期.三种政权形态的司法经验,因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不同于其他根据地,其司法经验是全面的,系统的和完整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司法的探索与实践正是建立在政权属于人民这一基础上的。人民性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则表现为司法属于人民,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对此,董必武曾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为民”是人民司法的力量之源和最终目的。“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来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这是人民司法的思想本质。沈钧儒也曾指出:“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应当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未之服务的”。

陕甘宁边区正是基于它特殊的历史、特殊的区域环境从而逐渐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以及为人民司法的体制机制。

二、人民司法的初创

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初,由于客观环境地广人稀、经济文化落后,人们对现代文明和法制的了解有限等原因,故此,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边区的权力机关是参议会,参议会选举和监督边区的司法机关。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司法机关为政权工作一部分,应受政府的统一领导。”司法权是从属于政府的一项权力。这一时期人民司法以便民为目标。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为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规定:“处理与接收案件,一切应便利人民,少拘形式。”并针对群众对司法工作了解甚少,而经过边区政府的民主训练和教育,群众又有了一定的民主意识,能够运用民主不断向政府反映自己的意愿的实际,1940年5月10日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向各级司法机关发出指示信:做出了“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司法基础”的决定。明确了“边区司法工作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人民与政府的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是争取已经违反法律行为的罪犯,因此,在司法机关从受理案件一直到判决,一切必须要便利于诉讼当事人”。1941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1942年《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8条也做出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诉讼费,不收送达费和抄录费”。“虽然边区发布了要把司法建立在人民基础之上的法律条文和指示信,但在实践中一段时间里并无多少成绩可言”。 由于受客观环境及司法人员的能力等因素制约,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和缺陷,“案件处理不迅速而拖延,有判决但没有执行。”司法中存在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废除肉刑在我们边区是早经宣布废除了的,但由于我们执行的还不够,所以我们有提出来特别警惕大家的必要性。就是说从此后,我们绝对不能再用肉刑了,重证据不重口供,这一点我们以前做的也不够,今后也要给予很大的注意,再解释一点,所谓重证据不重口供,不是完全不要口供的意思,倘若口供是正确的,实际的,那我们为什么不要呢?”可见,树立司法权威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

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陕甘宁边区逐渐进入相对和平的环境,革命政权日趋巩固,人民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努力生产,支援抗战,但是在这种环境里某些干部贪图安逸,以功臣自居,目无法纪,追求特权的思想开始滋长。在国共合作的形势下,地主资产阶级腐朽意识形态潜移默化,致使一些区域和部队基层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他们“对群众打骂威吓,任意拘捕捆绑,滥用刑讯以及随便砍伐树木,侵占土地房屋,敲诈勒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信》1941年5月10日 )侵犯人民的权益和财产,造成社会秩序的纷乱现象。据此陕甘宁边区于1941年11月17日通过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并于次年2月公布执行。《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的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第2条)。同时还规定了由司法公安机关统一行使逮捕审问处罚权。除司法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且司法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司法机关审判采用证据主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陕甘宁边区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导信》(1941年5月10日)明确要求:“根据法律,执行法律来巩固政权,保护人民的利益。”严格划定行政、司法和军队的职责权限,拘捕审判权依法统一由司法公安机关执行,“人民非有政府命令,无私擅逮捕任何罪犯之权”等等。 1942年,发生在延安学生疗养院的因侵犯人身自由致死人命案,就是闻名边区的典型案件。这年1月19日学疗运输员刘世荣与保管员李德成,同往三十里铺运木炭,途中二人发生口角,刘将李打伤,回院后,总务科长白占山、秘书李延德下令将刘捆绑在窑洞内,因绳缚过紧,气绝而亡。经过延安市地方法院和边区高等法院两级审理,判处秘书李延德徒刑3年,总务科长白占山徒刑2年零10个月。这次公开审理在《解放日报》上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和广泛的宣传,在群众和干部中引起很大的震动,成为边区贯彻人权条例的开端。因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是“人民司法”的基本原则。

三、司法的变革与争论

1940年前后,李木庵、张曙时、鲁佛民、朱婴等早年系统的学习过西方现代法律并曾长期在国统区从事过法律事务的革命党人陆续来到延安后,以自己所学和在国统区的经验为参照,对边区的司法工作及司法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边区司法工作多游击作风,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强调审判应注意程序,加强规范化管理,司法工作、司法人员应专业化,甚至照搬国统区的一些司法制度,援引国民党六法全书办案,这些做法引起了党和边区政府对司法工作的重新审视。1942年边区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人谢觉哉就指出:“边区司法似乎是政权中较为落后的一环”,“司法成立了多年,经验成绩很难说上”“从各方面听取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因而检查自己工作哪些需要改进,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过去也没有这样做”。他认为“导致边区司法工作落后的原因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边区司法干部有旧的教条主义,——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也有新的教条主义,——内战时期的司法经验”。他觉得边区司法工作最大的问题是只顾形式,而忘了根本一条——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主要原因是教条主义与经验主义在作祟,应该实行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

党和边区政府对边区司法工作的总结和批判,切中了司法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害,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司法工作与群众相结合奠定了思想基础。边区政府经过整风,实事求是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也为边区司法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司法工作中讲究实事求是就是强调司法工作必须追求实质正确。司法的工作方法就是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落实实事求是的关键和核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结合整风运动,对全区司法人员思想上的主观主义进行了彻底清除,从思想上树立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1944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要求各级审判人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改进司法工作,将调查研究真正落实到“人民司法”中。并围绕创造和建立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政治的人民大众的司法制度的目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1942年6月25日,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派出公正干部切实调查群众控告案件的命令,指出:“今年来,人民到本府告状的特别多,大多数是告区乡干部办事不公,或者贪污自私,再或者是随便地捆绑拷打人民等,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婚姻、土地等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特到政府提起上诉。这由于两种原因:一下级干部的工作多少总有些缺点;二人民的知识一天天发达,他们有什么意见敢于向政府提出,他们知道要求上级政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当然是一种很好的现象”。边区政府进一步要求:各专署及各县政府司法人员办案必须调查研究,否则“将来一经政府查出,只有依照公务人员惩罚办法给予一定的处分”。可见,重视司法程序,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是“人民司法”的新发展。

四、人民司法的有益探索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结合整风和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1943年边区高等法院按照边区政府指示精神先后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作风减少人民诉讼》《陕甘宁边区民刑事调解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司法系统积极探索和大力推行司法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新形式-----人民调解。

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关于改善司法工作》的报告中指出“一、提倡并普及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解,以减少人民诉讼到极小限制。四、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审判人员需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制裁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1944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司法工作的指示信进一步要求:“要总结审判经验调查调解工作经验上报边区政府”。1944年6月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要求:重视并推广调解工作经验,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边区的司法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这种调解活动一是锻炼了边区干部的司法能力,消除了原来区乡依赖县上审判的思想,肃清了原来任意捆绑和处罚等侵犯人权的现象。二是发动群众之力量调解,节省人民往返徒劳和务工,人人称便。三是案件的调解由于公平合理而心悦诚服,群众亦皆敢提供材料,发表意见(过去因随便羁押致怕得罪人而不敢)。更加密切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提高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四是利用群众调解容易使争挚的双方感情和好。”

人民调解制度确立后,边区的司法工作也出现了新的转变,重司法调解,审判不分场合,就地就近开庭,巡回审判等便民方式彻底改变了坐堂办案的传统,这一新型司法制度的确立,便于诉讼,便于沟通,便于了解案情,最终解决得公正的优点受到了人民的欢迎和称赞。同时通过延安整风,人民司法工作者也逐渐认识到司法民主的重要性。懂得了要想让人民满意就必须把司法审判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把群众发动起来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当中,进而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1945年8月至10月,边区高等法院调动分庭,司法处审判干部近百人,奔赴各县,深入群众,就法律问题司政策问题和监所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大调查,获得了第一手材料达百万字之多,这些材料既有一般情况,又有反映事物本身的典型案件和统计数字。接着召开全体司法干部参加的历史两个月之久的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按专题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对边区立法和司法建设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成为革命法制史上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典范。

边区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另一体现便是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陕甘宁边区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联系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极好方式,也是司法工作民主化的重要特点。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有“帮助调查案件证据之责,有权参加案件的评议。”有群众代表参加,可以增加法院的信誉度,也可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避免减少可能发生的失误,并借以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政治责任感。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广则是司法工作走坚持群众路线的有益探索。在司法为民理念的指导下,1943年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了一套切合边区审判又符合群众利益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解放日报》曾这样评价:“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的特点:一是注重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在办案中反对“坐堂问案”,而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案情。华池县发生的张柏儿、封棒儿的婚姻案件就是他深入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得案件得到很好的处理,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二是依靠群众解决问题,他深有体会地说:“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复杂的案件和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楚案情和解决”。在审理镇原县余家湾的慕荣华与慕荣祥土地纠纷案件中,他邀请部分知情群众参与协助审理,最后使双方争执的土地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三是简化程序就地办案,由于边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群众诉讼费时费力,为此,马锡五创造了“走入群众,走到案件发生地,只需分别带一个书记员和推事,带着有关材料与工具,任意一个农村地区,都是我们审案的法庭”。“这种方法方便群众,简单易行,使得边区不再有冤屈的百姓。”

边区创造的新型司法制度既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提高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过分强调调解的倾向,甚至提出了调节为主审判为辅的观点,进而导致纠纷解决周期太长,缺乏严肃性的问题,因此,王子宜在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提出:司法人员要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观点和密切联系群众的精神,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态度。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机械地搬用就地审判的形式。边区第二届司法工作会议后,边区政府对司法工作中的某些偏差作了调整,取消了一些不适合的做法,使司法重回到一种理性的正确道路上。

五、对今天司法工作的启示

从陕甘宁边区关于“人民司法”的探索与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司法”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履行好政法机关的职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因此,“人民司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必须把“把屁股端端的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们的法院为什么加上“人民”二字,叫做人民法院?这是由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由我们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我们的人民法院无论是对敌人实行专政,还是解决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其实质都是保护人民,是为人民办事的。一切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和进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它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也不同于国民党的法院。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强调“人民”二字可以说是集中反映了我们人民法院的性质”。因此人民法院就是要让司法更贴近人民,更好的服务人民。再次,司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董必武曾指出:“政法工作如果不发动群众来参加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单单依靠我们政府机关的干部,工作是做不好的。你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是与人民群众支持分不开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开展“人民司法”思想研究,不仅有助于“人民司法”思想的完善,而且有利于发挥传统司法资源的优势,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新时代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司法”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那就是服务于党的事业是人民司法的首要任务。司法为民则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司法民主的有效路径,而实事求是则是“人民司法”的工作作风。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思想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始终地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发展好,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矛盾,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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