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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关于婚姻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0-08-26 11:38 作者: 通讯员 康存生 来源:富平法院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宁。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仍然是司法审判实践中比较集中的几类案件之一,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婚姻纠纷中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期望有助于对这类案件的处理。

目前,婚姻纠纷案件仍居高不下,而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婚姻纠纷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法律有《婚姻法》《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而处理婚姻纠纷有三个问题是每个婚姻纠纷案件无法绕开的,一是男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三是财产分割问题。但是在每个问题当中又会衍生出许多小问题,而这些看似小问题,往往成为处理这类案件中比较棘手和难以处理的问题。

一, 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对自愿离婚及通过诉讼离婚的条件作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这是有条件的,一是双方自愿,二是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但在实践中子女抚养可能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对财产处理却问题很多。适当处理,怎么处理?怎样才算适当?存在不存在与其它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有无共同债务,或一方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或一方欺哄另一方所举的大额债务?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必然导致诉讼离婚,通过司法过程寻求救济,那么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对此《婚姻法》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说这一条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基本依据.但生活是丰富复杂的。因此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第二条对什么是家庭暴力、虐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进行了明确.《解释》三第九条则增加了一了条关于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依据“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属于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故人言:“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不同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不同的状况。因此必须慎之又慎,要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对子女是否尽到了抚养的责任,是否对父母孝敬和做到了扶养的责任,双方是否有过错等等,故《婚姻法》对婚姻纠纷专门规定了必须先行调解的前置程序规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抚养当然须依男女双方离婚为前提。对此《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37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解释》(三)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就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关系,双方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抚养费负担,探望权,抚养纠纷的解决,亲子关系的确认,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救济途径分别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同意离婚,首先要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一般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哺乳期怎么认定各地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作一年有的作两年判断。我个人认为应以2年期相对妥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比如抚养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有无不良嗜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其次是抚养费的负担。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多少,期限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标准应当依据当地子女受教育和基本生活需要判断。农村以300--500元/月,城镇以500元--1000元/月,城市甚至要以更高的标准来确定。当然这不能排除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比如参加业余爱好学习培训所需费用等等;抚养期限以子女成年(年满十八周岁)为限。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判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一规定又突破了成人(年满十八周岁)这一界限。子女满十八周岁后有以上情况仍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现实中即便是子女上了大学,仍是由父母承担相应的生活教育费用的,在这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需综合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按月给付或半年支付一次的方式给付。对于未成年人至成年的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应当审慎。若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其至成年中间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当然不能排除未成年人亦可向父母主张增加抚养费,对此人民法院对子女合情合理的增加抚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再次关于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实践中,中止探望权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能是在父或母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确定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应规定一定期限,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同时,在处理男女双方离婚时未对子女探望权作出裁判的,在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而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的个人或单位,人民法院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三、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至19,39条至41条,对那些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财产,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约定,以及离婚时财产处理,债务的负担均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由于举证难而难以判断。如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一方在处理财产时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在协议离婚(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中: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时的救济途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等等。这些规定应是处理夫妻财产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在涉及财产分割时,首先应先明析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司法实践中,生产经营的收益如何判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有哪些,各地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因此,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至二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作了规定。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但军人的伤亡保险金、残疾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同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才能够理清其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更有利于处理离婚纠纷时财产分割。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在处理离婚纠纷中,越来越多的会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问题。有些是夫或妻一方借贷另一方知情或不知情;有些则是双方共同举债,双方共同举债的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但一方举债的则较难判断。因《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1条由于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在债务分担上亦应平等对待,协商处理。作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权利,而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双方有关财产的协议而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内容或该债务是非因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然,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弄清了上述问题,相信对于大家在处理婚姻纠纷时会有所帮助。当然,婚姻纠纷中有时还会出现收养、赠与、继承等诸多问题,仍需要大家审慎审查,依法妥善处理,既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又及时化解婚姻纠纷为社会治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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