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09 14:10 作者: 种 艳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一方嫌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却称不给抚养费是嫌其不让自己探视孩子。12月3日,对簿公堂的二人在富平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给这起抚养费纠纷案画上句号。
王某与赵某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8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赵某感到和好无 望,同意离婚。女儿由赵某抚养,王某亦感双方矛盾较深,认定赵某不会让自己去探视孩子,遂不愿给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由赵某自己承担。此后,赵某一人独自 抚养女儿,无论精力和财力,均感力不从心。
2013年10月,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王某认为离婚后,赵某一直不让自己探视孩子, 剥夺了自己的探望权,既然赵某不让其看望孩子,自己也就不愿承担孩子抚养费。赵某却认为离婚后,王某一直未尽为父之责,从未关心过孩子,已失去做父亲应享 有的权利。承办法官了解到案件症结后,耐心给双方做工作,并安排孩子与王某见面。王某见到孩子,抱住孩子泪流满面。看到此情此景,承办法官因势利导,规劝 双方为了孩子更好的成长和生活,双方不应因大人的矛盾,而剥夺了孩子享受母爱、父爱的权利。
最终,双方取得了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愿每月给付孩子300元的抚养费用,并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赵某表示愿意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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