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1 14:43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保障胜诉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将被执行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2021年10月25日,原告富平县某某物流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判处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恢复涉案土地原貌并交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未按期履行,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并询问其在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因。经过询问及对涉案场地实际勘察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尚未有效执行判决的原因如下:(1)涉案土地原为被执行人的三轮车售卖点,土地上建有几间办公室及彩钢搭建的车库,且车库内现仍存放大量三轮摩托车及车辆配件、维修工具,需要时间找地方搬迁、存放;(2)按照判决如期拆除搬迁并将土地恢复原貌,需要的人工费用不是一笔小数目,被执行人目前由于店里经营状况不佳,希望申请人来承担这笔费用。根据上述情况,执行干警经过再三研讨,考虑到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原因,如果强制拆迁地面建筑腾空土地,不光要承担强制拆除的人工费用,还需三轮车等物品存放费用及物品的转运费用,这样会给被执行人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且强制拆除腾空也会造成一定损失。干警决定采取较为缓和的执行措施,尽量做工作,让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更为稳妥,干警当下便联系到被执行人,再次向其强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为其分析利害关系。最终,被执行人王某某同意自行拆除搬走,并保证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其也信守承诺按期履行,并将场地交付申请人,就此,本案圆满结案。
在执行案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只会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近人情,如果不履行接下来就会面对各种执行措施,其实现实并不如此。执行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尽量让其减少成本降低损失。执行法官认为,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光需要强制执行措施来督促履行义务,也需要在案件中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放宽执行政策,采取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才能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