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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检察:对校园周边销售烟酒行为说不

时间:2022-02-03 11:12 来源:富平检察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等侵害的规定,2021年10月以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开展“守护校园周边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在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中,公益诉讼检察官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数十家商户进行了走访调查,通过摸排发现个别商户存在无证零售香烟制品、在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设置香烟及酒类零售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识等情形。针对上述违法情形,富平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份,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预防反弹措施,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相关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案涉7家商户作出罚款处理,对1家商户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求辖区内所有香烟、酒类零售点在店面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和酒类”的专用宣传标识,提醒未成年人远离烟酒。

下一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持续推进“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交流、协同发力,从源头上治理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酒类问题,携手打造“零触烟酒”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正)对校园周边烟、酒、彩票的销售限制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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