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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舌尖我来守护】渭南市首起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19-03-14 17:21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2019年3月13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合并审理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杨平安和员额检察官张蕊以公诉人身份出席庭审,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李仓良和员额检察官李长军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提起诉讼。该案系渭南市提起的首起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郭某某在富平县城经营一小吃店,主要卖油条、豆浆等小吃。为使油条好看,口感更好,他和面时一直采用十斤面粉添加二两含铝食品添加剂“明矾”(硫酸铝铵)的比例加工油条,并向附近居民及过往群众销售。后经抽样检测,郭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751mg/kg。根据GB2760-2014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郭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经鉴定:长期过量的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人长期过量食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办案经过】

富平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郭某某销售油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后来,富平县检察院对郭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018年12月,该院以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时刻】

庭审中,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杨平安,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李仓良先后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郭某某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随后,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讯问了被告人,发表了公诉及公益诉讼出庭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杨平安宣读起诉书

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李仓良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在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重点从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郭某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有力指控了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郭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毒油条"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涉及到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部分,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掠影】

【公益诉讼起诉人寄语】

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个体利益的叠加,它既有赖于众多个体利益的积累,也有其独立的诉求。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可以是具体的侵害事实,也可以是重大侵害危险,根据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生产的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长期过量食用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这就足以证明,郭某某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的行为能够给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现实的危险。而郭某某生产油条是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时间长、销售量大,已经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利,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就是为了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这也就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一旦这个标准被打破,生产出来的食品必然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即时的、触目惊心的,也可能是缓慢的、不易被发现的,本案中的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造成的损害就属于后者。消费者可能难以及时发现自己的健康权已然被侵害,即便发现了,由于诉讼成本的问题、专业技术鉴定的问题,可能也难以单独提出诉讼,但违法行为决不可放纵,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益诉讼,就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捍卫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通过此案的起诉,不仅对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也让大家坚信,富平县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有检察机关在默默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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