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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法庭办案法官的个人经验

时间:2017-06-21 10:29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杜加东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杜加东自2015年以来,刘集法庭案件主要类型为涉家事案件,占80%左右,且其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主要有:离婚、同居关系、婚财、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其中又数离婚案件居多,约占九成。

因上述案件多因婚姻问题而引发,接下来笔者将着重阐述离婚纠纷的特点及目前刘集法庭在处理该类案件当中所运用的主要方法。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体现如下:

一、当事人的年龄偏小。现阶段离婚案件中90后当事人已成为“主力军”,同时文化程度较低,多为小学及初中学历,且多为女方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已育有子女,孩子多由公婆照看,女方当事人家庭归属感差。

二、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原因呈现多样化趋势。因男女比例失调,农村男性青年娶亲困难,男方当事人父母多抱着尽快“完成任务”的心态,在短时间内促成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多因各自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导致感情淡漠或者第三者插足;“上门婚姻”的老旧思想,让男方难以融入女方家庭,同时女方家庭多有戒备心态,导致“上门”成为离婚的“热门”;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较低且过分追求“个人自由”,稍有矛盾即起诉要求离婚;父母干涉子女婚后生活,没有及时让子女“断奶”,造成婆媳矛盾进一步凸显;婚后经济状况未得到改善或出现倒退,现实打败了很多自由恋爱得来的浪漫婚姻。

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当事人虽已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婚姻问题,但大多缺乏法律常识,将法院当做万能的机构,提出许多超出法庭职能范畴的要求,且多数比较“倔强”,不听法庭人员的引导,且多有哄闹法庭者。

针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形形色色的离婚理由和不同素质状况的当事人,刘集法庭的办案干警始终怀着案结事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有针对性、实事求是地摸索出了如下办案心得,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在具体的案件中灵活运用“面对面”及“背对背”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当事人正面的肢体或者言语暴力,又畅通了当事人之间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的渠道,从而实现平稳、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简单案件简单办,复杂案件细致办。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进一步简化程序,及时送达、当庭宣判、口头告知某些权利及义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等等,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亦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要下“绣花”的工夫,严格把关程序,在实体处理上严格论证、仔细推敲、耐心讲解。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及个人的“熟人”优势。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当地路况和人情社会的优势,在案件送达及家事案件的调解中发挥其调解、斡旋作用,从而尽最大可能性降低送达困难,节约时间成本;同时积极利用基层组织对当事人情况熟知的优势,在具体案件的调解当中可以邀请村组织的领导参与劝说、引导,将案件结在村舍,将道理摆在老百姓的明面,将法律宣传在一线。

四、以审促调,调审结合。有些案件在多次调解仍无实际效果时,不应“死调”、“硬调”,因为有可能引发当事人反感或认为偏向对方的错觉,而是应该及时开庭,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将案件的基本事实固定下来,通过这种“以退为进”的处理方式让当事人确切地认识到自己的诉讼地位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实现案件的真正调解奠定基础。

五、做通家长的思想工作,借力打力。因现阶段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年龄普遍偏低,所以真正拿主意的可能是其家长,由此将家长作为调解的主要对象在个别案件中至关重要,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六、当事人适当的“正面冲突”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为了避免办案法官向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思的失真,增强当事人对对方意思的知晓度,在正式调解前,在多数案件中可以让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即使有一些口角吵闹也是十分必要的,一是法官可以总结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最重要的是让双方当事人各自明确知晓对方的意思,从而将双方对案件的诉求预期降到一个合理的限度,为后期的调解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七、寓宣传于审判,寄教育于调解。在平时的审判和调解工作当中,充分利用现有的生动案例,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切身理解到法律的规定,及包办婚姻、上门婚姻和巨额彩礼的危害性,同时认识到自由恋爱、晚婚晚育、婚前充分了解对方的重要性。将每个案件激活成为转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思想观念和提高法律意识的契机,从而形成蝴蝶效应,形成更为广泛的传播效果。

在具体的办案实践当中,刘集法庭的干警秉持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案理念,以问题为导向,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出发,探索出了大量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案方式、方法,在取得定纷止争的效果的同时,仍然在积极探索更为适合当地涉家事案件处理规律的方法,以期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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