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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时间:2018-12-27 09:05 作者: 通讯员 刘美容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美容2018年12月,申请人史某向富平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经了解,申请人史某之女王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我院起诉离婚,丈夫加某系上门女婿,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并有家庭暴力倾向。村委会、派出所曾多次进行调解,但矛盾仍未缓解。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剖腹产生下一名女婴。2018年11月,加某趁家中无人,带人将王某和两个月大的女婴强行带回老家子洲县。在王某坐月子期间,加某见王某执意离婚,便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为此,王某之母史某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得知这一情况后,富平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及时到王某家所在村委会核实情况。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富平法院发出了该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加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做出后,富平法院立即组织干警迅速驱车前往子洲县。在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干警们冒着零下二十多度的严寒,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送达子洲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双方当事人,并对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加某反复劝解,告知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法官的劝导下,加某思想上有了触动,同意王某和孩子回家。至此,富平法院首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生活中,由于民众法制意识参差不齐,不少家庭认为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致使许多被家暴的受害者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不少受害者在维权时也因为缺少实质证据,让家暴变成了“口说无凭”。这样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更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因此,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当遭受到不法侵害等家庭暴力时,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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