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8 08:56 作者: 富平法院 杜加东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诉讼时效届满,因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故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意味着若义务人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诉讼时效有时会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笔者在下文中将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进一步明晰部分容易引起理解错误的概念。
一、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不论权利人什么时候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并且该期间不可以被中止或者中断,这也是为了避免使财产利益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影响到交易安全。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需特别注意要求权利人知道义务人。
诉讼时效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其中第三个条件是《民法总则》新增加的内容,其旨在避免因权利人不知道义务人的情况下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导致法院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及权利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
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一般应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更为合适。
在司法实务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即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通常也是对债务履行期间的变更,原债务关系中的标的一般不发生变化,据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义务人的这种行为认定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更为合适。但如果双方对原债务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应认定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四、切忌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完成,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导致义务人抗辩权的发生,权利人仍可以基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其债务。也就是说法院立案庭并无权基于过了诉讼时效而不予立案,并且在审理的各个阶段法院都不得主动释明,即使在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后,被告依然缺席的情况,也应视为被告放弃了答辩权,当然包括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院也不得主动审查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中断,需特别注意重新起算的时间。
《民法总则》规定了四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其中要特别注意在第三、四种中断事由发生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时间,因在这两种情况下,相关程序需持续一定的时间,为持续性事由,故总则中特别规定“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不是从中断事由发生时开始计算。
六、原则上,诉讼时效规定仅适用实体法上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总则》中列举了几种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亦即排除妨害案件不得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虽抚养费、赡养费等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关乎人的生活、生存,故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以上是关于诉讼时效认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几个认识误区,希望对你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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