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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8-08-15 10:40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降低噪声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富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及地下空间;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城区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当天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在举办地适当位置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车辆在行驶途中随意燃放。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五、公安部门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安监、环保、市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禁限烟花爆竹燃放监管工作。各街道办、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城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公安、安监、环保、市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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