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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调解促履行 交通事故赔偿案圆满化解

时间:2026-03-09 10:15 来源:富平法院

3月4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与细致工作,巧妙化解了案件中的难点,促成当事人当庭部分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本案中,被告党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杨某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承办法官发现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原告杨某某因治疗花费较大,急需获得赔偿,为缩短时限,便自行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三期”鉴定;二是被告党某某的事故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额度有限,超出部分需由其个人承担,而党某某表示自身经济能力有限。这两个问题叠加,使得矛盾调和难度增大。

为切实保障伤者权益,使其能尽快获得赔偿款用于后续治疗与生活,同时也考虑到党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确立了“调解优先、分期履行、实质化解”的工作思路。法官首先与“交强险”承保公司进行多轮沟通,针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法官并未直接否定,而是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资料等客观医疗材料,就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进行审慎评估。经过充分释法说理与证据交换,保险公司最终对原告的相关损失项目及金额表示认可,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部分与原告达成了一致意见,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166590元。

解决保险理赔部分后,案件焦点集中在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党某某承担的问题。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一方面,向党某某明确其应负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将党某某经济困难、但有意愿赔偿的实际情况向杨某某说明,引导其换位思考。最终,党某某表示愿意尽力赔偿,并就超出交强险部分与原告达成和解:党某某当庭向杨某某支付现金5000元,并就剩余款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10000元。为保障原告权益,双方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该10000元,则其需按照总额14975元(即原超出部分19975元扣除已付5000元)进行赔偿,该条款起到了有效的督促和担保作用。

至此,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杨某某、被告党某某与保险公司三方就本案全部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签订协议时,党某某当场将5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杨某某,并承诺严格按约履行后续款项。杨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法院高效、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

本案的顺利调解,是富平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在面对鉴定程序瑕疵、赔偿主体支付能力有限等难题时,主动作为,灵活施策,既恪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通过耐心细致地协调,找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不仅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也给予了责任方履行义务的合理空间,最终促使矛盾纠纷实质性、一次性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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