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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托关系”帮办入学不可取 委托合同无效

时间:2024-06-06 09:28 来源:富平法院

【案例名称】田某诉张某退还“择校费”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权纠纷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日,原告田某委托被告张某为其侄子办理小升初入学事宜,随后,原告田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支付18500元“择校费”,其后,被告张某未能办成原告田某委托事项,原告田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退还18500元“择校费”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被告张某以其未从中获利、双方未约定办理未果全额退款为由,不同意退还原告18500元“择校费”,亦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

【审理与判决】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入学事宜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办理。本案中,被告张某接受原告田某的委托,办理孩子入学事宜,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择校的权利,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田某要求被告张某退还18500元“择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对于委托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故原告田某应自行承担其资金占用损失,原告田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企图通过“捷径”获得入学资格,其行为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择校的权利,滋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的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18500元“择校费”。原告明知通过“托关系”“走后门”的方式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不光彩”甚至有风险,亦选择铤而走险、花重金为孩子办入学,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其资金占用损失,故对于原告田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的愿望,近年来,很多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四处找关系,有些人便利用家长的此种急切心理乘虚而入,宣传自己有关系、有人脉,使得很多家长上当受骗,此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甚至导致“学财两空”。该案向广大家长明析了此种“托关系”入学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该委托合同无效,提醒广大家长警惕“学托”陷阱,树立健康的教育观,通过正规的录取手续为孩子办理入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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