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1 16:17 来源:富平法院
2024年2月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流曲人民法庭首次适用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成功化解一起离婚涉彩礼返还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李雷与韩梅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双方父母苦恼不已,不断劝和,仍于事无补,最终双方决定离婚。但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后历经家中长辈、村干部、司法所多次从中调和仍未能达成共识,矛盾逐渐激化,男方为了要回彩礼数次去女方家里,双方为此大打出手,矛盾彻底激化。流曲人民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深知本案的症结在于彩礼,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再着手调解。在庭审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二十页的花费记录,要求韩梅全部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韩梅辩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韩梅拒绝返还彩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否主张返还彩礼,彩礼范围的认定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呢?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考虑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彩礼的数额以近乎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女方嫁妆及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我们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并为当事人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后成功适用的第一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