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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起纠纷 联合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3-07-31 16:31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法院庄里法庭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工作,通过“法官上门服务”,联合多方力量成功调解一起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及时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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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雷某是一位85岁的高龄老人,养育有三个子女,在雷某的配偶秦某还未过世前老两口还能相互扶持,秦某过世后,兄妹几人在雷某的赡养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原由村委会商定的赡养计划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搁浅,致使老人生活没有着落,村委会几经调解无果,于是请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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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过】
老人的援助律师拿着起诉状来到法庭,法庭负责人王虹对其进行了接待,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和研判,鉴于赡养案件的特殊性,要把老人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必须联合多方力量,才能打开当事人的心结。王虹法官积极联系庄里试验区综治维稳局、庄里镇司法所,请求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经协调沟通,7月28日,庄里试验区综治维稳局、庄里司法所主持召集雷某子女在司法所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庄里法律援助中心、庄里镇妇联、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全部参加,庄里法庭法官全程参与并进行法律指导。在调解中,法官详细询问了雷某子女各自的家庭困难和处境,倾听了他们日常照顾老人的情况及相关诉求。在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法官结合调解工作案例,以案释法,向雷某的子女现场讲解赡养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站在雷某三个子女的角度,从家庭情感、社会道德、社会舆论等角度,引导他们克服眼前困难,承担起各自的责任义务,共同照顾好雷某的生活起居。最终,通过五个多小时的调解,雷某三名子女从思想上认识到各自的错误,消除了彼此之间的误解,达成了赡养协议,并申请法庭对赡养协议进行确认。庄里法庭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了诉前调解法律文书。至此,该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排难解纷、止诉息争”的有力方式,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实现情、理、法相互融合,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下一步,富平法院庄里法庭将继续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整合多方面社会力量,向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端发力,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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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不能一判了之,更要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尊崇的道德规范,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亲情血脉关系是不可割断的,在产生矛盾时,要常怀感恩之心,常念养育之恩,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有一个幸福安定的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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