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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得来的财产,应当归入个人财产吗?

时间:2019-07-02 09:39 来源:检察日报

家和万事兴。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6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审议现场,与会人员结合此次修法内容,围绕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事关家庭和谐安全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夫妻财产怎样区分才更公平

夫妻一方欠下巨额债务,另一方却不知情。近几年,这类问题引发的社会舆论关注,让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从简单的法律问题成为坊间激辩的社会话题。

因此,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在分组审议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杜玉波委员认为,应将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得来的或者受赠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理由在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得来的或者受赠的财产与劳动无关,与其他几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应当归入个人财产,而不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更加符合当下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不能为了对方家庭的财产而结婚。

鲜铁可委员对草案将“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还是应当将上述两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好。理由有两点:

一是我们的民法理论强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两种财产是符合这个精神的。

二是这样规定不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夫妻更多的是感情问题,财产问题分得太清,不利于家庭和睦。

丛斌委员当场表示呼应鲜铁可委员的意见。他表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重要的基础是一个国家优秀的婚姻家庭观,这也是一个国家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一。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观是家和万事兴,另外我们提倡的是夫妻之间相濡以沫、白头偕老。丛斌委员主张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我做了一个社会调查,有老百姓反映,一个女人和他结婚了,他可能是一个富二代、官二代,又给他生儿育女,又给老人养老送终,女人也人老珠黄了,这时候一离婚,他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家庭财产分割,对女方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有些老百姓坚决反对。把夫妻分别财产制度写入民法典,会产生三个不利后果:一是不利于夫妻和睦相处,现在一再强调契约制。夫妻之间如果处处以契约制来约束,夫妻关系能好吗?二是为离婚降低了门槛,使离婚率上升。有人统计有的地区结婚率和离婚率不相上下。三是对无财产的弱势方是一种明显的歧视制度。”丛斌委员说。

法律怎样为家庭中的弱者撑腰

一个家庭之中,也有强者弱者之分吗?有,儿童、老人、残障人常常就处于弱者的地位。完善监护制度,保护家庭中的弱者,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

韩晓武委员表示,婚姻家庭编应考虑增设监护专章作出具体规定,使民法典这方面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他认为在婚姻家庭编设立监护一章,应包含成年人监护和儿童监护两方面内容。

“这里所说的成年人监护,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针对特定事务或在特定期间内不能处理而所需要的监护。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立法中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十分紧迫。”韩晓武委员建议,婚姻家庭编能够认真研究并对监护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柯建华也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规定,建议草案第851条第2款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或监护的义务”,也就是建议增加“监护的义务”几个字。柯建华说,据全国老龄办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成果显示,全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致为4063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对失能老人适用一般委托代理制度显然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要,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义务,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在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便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生子女众多的人口现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么是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么很有可能就是不存在紧密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而不少国家均将亲属列为监护人。”曹建明表示,监护人完成父母角色,承担日常照管责任。因此,监护一般情况下比较适宜落实到个人,除非特殊情况下落实到机构。为把监护更好落实到个人身上,尤其是关系最密切的亲属,建议有效发挥亲属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作用。

根据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8500万残疾人中,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包括多重残疾的有2000万,这2000万人的家庭成员生活十分艰难。现在进入老龄化社会,老、残的家庭日益增多,特别是有的老年人不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还要同时承担智力残障或精神残障子女及家庭成员的抚养,负担很大。

吕世明委员希望在民法典中能够补充强化和完善对残疾人的监护责任,设立监护制度。他说,国外有关民法典在监护方面分量很大、很重,这也是保护弱势群体同时减轻其家庭成员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非常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调查的内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数百万严重精神障碍人士,应给予特殊保障。所以国家应逐渐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设立监护监督人,依照有关规定来履行监护监督职责,在法律规定上进行顶层设计后,会对以后产生不可估量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与价值。”吕世明委员表示。

“四世同堂”对财产继承的新要求要不要考虑

在很多影视剧中,常有这样的桥段——“分家”成为毁灭一个和睦家族的“导火索”“炸药包”。

当前,遗产继承面临着很多新的考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而且这种增加不仅体现在财产数量和价值上,还表现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民事主体诉求的多元化上。科学设置遗产继承制度,充分体现保障私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立法精神,为和谐社会提供更好法律支撑,也是参加讨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识。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刘修文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继承编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刘修文委员表示,草案第939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窄、继承人越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大,私人遗产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理念不相符合。

“四世同堂”一直是中国传统观念向往和追求的理想模式。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人均寿命不断提高。“四世同堂”已经变得寻常,甚至“五世同堂”也会出现。刘修文委员表示,继承人范围过窄与我国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的情况不相适应。

草案第906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第907条将其规定为代位继承人,一旦孙辈的父母(即继承人的子女)丧失或者被剥夺了继承权,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能依照法定继承规定,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对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乃至玄孙子女、玄外孙子女,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刘修文委员还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顺应遗产流转的规律,引导遗产向下流转,而非向旁流转。草案第906条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尊老养老的立法理念,但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意愿,使遗产向旁系流转。即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后,通常很快成为被继承人,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将向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流动,这不符合遗产向下流转的一般规律。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并通过必留份制度,为父母提供特定生活财产保障。

吴立新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应扩大继承人范围,减少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像叔侄等关系都是较亲的血亲,在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建议草案在继续修改时增加第三顺序继承人。

“刚才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到,夫妻两个人一方还在,这时候一方死亡立刻就开始分割财产,可能这个家庭的毁灭是上下三代人都毁了,所以我认为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子女父母,其他几个作为第三顺序和后序,这样就解决了现在还有一方生存的情况。”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闫傲霜的建议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第二顺序是子女和父母。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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