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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时效中止对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时间:2019-06-27 08:31 作者: 潼关县人民法院 孙超 来源:渭南日报

在涉及保证人的民间借贷中,并存着两个债的关系,即主债关系与保证之债(从债)关系。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意味着发生了主债权人无法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客观障碍,如不可抗力、其他障碍等。由于在保证所涉及的两个债的关系中,主债权人也是保证之债的债权人,故上述阻碍主债权行使的客观障碍,也同样阻碍着保证权的行使。因此,主债诉讼时效中止,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还是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均随之同时中止。

案例分析: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丙向甲提供保证。甲乙之间的主债诉讼时效、甲丙之间的保证诉讼时效,均已起算。现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地震,因甲无法向乙主张权利,主债诉讼时效中止。此时,保证诉讼时效,随之中止。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存在中止事由影响的,方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但是,在这里,由于保证诉讼时效是随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中止,故不要求保证诉讼时效已经进入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主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的事实,如主债权人起诉、请求,或主债务人同意。主债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看是否存在主债权人对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的法律障碍而区别对待。

第一、在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要避免主债诉讼时效尚在进行之时,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形发生,就必须将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行“捆绑”,即规定“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随之中断”。

案例分析: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丙向甲提供一般保证。甲乙之间的主债诉讼时效、甲丙之间的保证诉讼时效,均已起算。现目甲清求乙履行债务,主债诉讼时效中断。此时,一般保证诉讼时效随之中断。

第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则因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关系,故生权人可以随时行使主债权,使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随时行使保证权,使保证诉讼时效中断。由于主债权人可以自主地控制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

这就意味着:

1、主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并不中断;

2、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主债诉讼时效也不中断。

案例分析: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丙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均已起算。现甲请求乙支付价金,引起主债诉讼时效中断。此时,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如现甲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引起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此时,主债诉讼时效不中断。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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