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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巧妙调解+当庭履行 实质解纷一步到位

时间:2025-09-22 16:52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诉前沟通与释法明理,被告某公司当庭向原告潘某支付赔偿款26000元,一场持续已久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潘某在为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期间,不幸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程序启动了诉前鉴定程序。然而,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原告潘某仅申请了对“三期”(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但若等待完整的“三期”鉴定,不仅周期长、成本高,也会延长原告获取赔偿的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本身亦有调解意愿,希望尽快了结此事,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的最佳途径,并未简单安排开庭,而是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搭建起化解矛盾的“连心桥”。电话这边,法官耐心倾听原告潘某的诉求和实际困难,对其受伤处境表示理解;电话那头,法官亦向被告某公司释明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法官向双方分析道:“对于原告潘某而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被告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负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安全设施以及进行充分安全培训的义务,保障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调解结案是最高效、最经济的选择。”法官一番深入浅出地法理、情理分析,逐渐消除了双方的分歧,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0元。更值得一提的是,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公司当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一案结、一事了”。原告潘某在收到款项后,对法院高效便民的调解工作连声道谢:“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真是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太感谢法官了!”

【法官说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关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考量了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灵活运用诉前调解机制,抓住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契机,通过积极沟通、明晰责任、分析利弊,成功促成双方和解。这既避免了漫长诉讼程序带来的精力消耗,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确保了赔偿款项的即时结清,有效防止了后续执行问题的产生,这是富平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一次生动实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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