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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微信转账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时间:2019-06-12 09:18 作者: 华州区人民法院 张勇平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案情

2018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8年9月14日,被告通过手机微信以交房租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4200元,被告已领取;2018年10月1日,被告通过手机微信以租房为由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000元,被告已领取;2018年10月4日被告通过手机微信以看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300元,被告已领取;2018年10月16日被告通过手机微信以交房租为由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通过微信两次向被告分别各转款1000元,共2000元被告已领取;后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2019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方式虽然多次频繁发生转账,但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均是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且数额较小,原告又未能提供借条,结合目前社会经济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恋爱实际情况,原、被告微信转账行为应属于恋爱期间恋人之间正常的金钱给付行为,因此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恋爱关系不能否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的形式也不会影响民间借贷的性质,原、被告虽然系恋爱关系,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从被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到被告确认收款,整个过程符合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认定,被告通过微信方式数次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虽然原告未提供借条,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且目前双方已分手,恋爱关系结束,如果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明显不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18张,证明被告借款9500元的事实。其中,原告主张2018年9月14日借给被告1000元,9月17日借给被告600元,但其仅提交了一张微信转账截屏,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1000元及600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且无证据证实该1000元及600元已被被告领取,故对原告提交的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对该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8年10月4日借给被告200元,10月6日借给被告200元,其提交了被告领取红包的两张微信截屏,而无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两次红包均显示有:“女朋友收”,结合原、被告当时系恋爱关系这一实际,故对该两笔红包转款难以作为借款认定,人民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借款实际数额为7500元,被告依法应向原告予以归还。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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