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5 15:54 来源:富平法院
近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庄里人民法庭情理并用,成功执结一起因离婚案件衍生出的抚养权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今年7月份,原告方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将其丈夫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丈夫李某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承担抚养费。案件审理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权必须归其所有。方某长期在外务工无法有效照顾女儿,而李某抚养女儿的环境和条件较为优越,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调解书生效后,李某两次前往方某家中去接女儿,因方某家人不舍得李某某离开而不愿意将其交给李某抚养,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再次联系方某对其说明不履行调解书的法律后果,希望其主动将女儿交由其父亲李某抚养。同时针对方某及其家人对于无法有效行使探视权的担忧,案件承办人再次将李某和方某传至法院,就方某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探视问题做专项细化处理,案件承办人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实际,提出多种探视方案,供方某和李某协商,最终双方就方某行使探视权时间和接送孩子方式达成一致。随后案件承办人驱车至方某家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方某的父母将李某某交给李某,本案执行完毕,案件圆满解决。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也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和难点,抚养权的执行因涉及未成年人身权益,其执行带有特殊性,在执行过程中,不宜采取强硬措施,需要情理结合,多一些权衡考量,最大限度做到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法理兼顾,刚柔并济,用善意文明执行手段文明化解双方矛盾。下一步,富平县人民法院庄里人民法庭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陈冰娟
上一篇: 富平县法院:举行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暨业务培训会
下一篇: 奔赴千里送锦旗,是何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