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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存生:关于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思考

时间:2019-07-05 08:23 来源:富平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随着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被各地广为探索和实践,作为一种新生的审判咨询议事机构在实践中的探索与运行既有助于司法工作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顺应了司法规律,也契合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需要。这一制度对于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统一裁定尺度,提升审判质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厘清。明确其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专业法官会议实践的历史背景

专业法官会议是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衍生的一种新的会议制度,是通过一定范围的法官集体讨论案件,为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提供参考意见的咨询机构,最早脱胎于2000年左右产生的审判长联席会议,但“专业法官会议”正式形成于2013年10月25日。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明确就部分案件可提请召集专业法官会议。2014年1月15日试点法院之一的重庆市中院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试行)》。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该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至此,专业法官会议的实践与探索有了明确的依据;《意见》推行之后,专业法官会议在全国各级法院大范围开展起来,陕西高院于2016年3月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规则》。2016年11月四川自贡中院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等等。地方法院的实践与探索为准确定位专业法官会议,科学评估审判权运行机制提供了经验。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监督管理,提升审判质效中的职能作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对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为审判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不以职务、等级为必要条件,参会人员地位平等。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前准备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配套考核机制,提升专业法官会议质量。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上级人民法院、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应当在办案系统中标注并说明理由,并提请提庭长,院长予以监督,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按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专业法官会议体现了审判权的属性。作为一种咨询议事机构。专业法官会议通过对复杂案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不同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可见专业法官会议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就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可以说是“专家会诊”。既尊重了法官的亲历性,符合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原则,又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当院庭长不再核发法律文书行使监督权时,为院庭长监督审判工作搭建了“桥梁”,在专业法官会议中,院庭长可作为资深法官参与到专业法官会议当中,以普通法官的身份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提出意见,其意见与其它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意见是平等的。

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饱受社会诟病。尤其是在一个法院里,由于法官都独立行使审判权,相互交流偏少,加之对法律的理解的差异,极可能形成“同案不同判”,因此,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搭建起了沟通审判理念和思路的平台。由于其成员均是由资深法官组成的,不论是法学理论功底还是审判工作经验都比一般法官要强一些。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可见,专业法官会议的另一功能在于有助于推动统一裁判尺度。

同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审判委员会多侧重于讨论了个案的裁判,尤其是基层法院,忽略了总结审判规律经验,研究重大、疑难类案,规范同案同判问题。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有效过滤一些不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使审判委员会更有效地发挥好总结审判经验,研究规律性问题的作用。只有当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有必要上审判委员会研究,而且案情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今后此类案件判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才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专业法官会议还有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在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搭建起“过滤器”平台。这一平台有助于院长公开透明地对案件进行监督,助推案件公平公正裁判,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三、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实践中存在问题

虽然各地法院相继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其运行过程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人员组成。一般各地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都是由员额法官组成的。但由于各法院员额法官人数不等,尤其是基层法院,入额的院庭长人数居多,因此在讨论案件提出咨询意见时往往会左右合议庭的意见。

二是讨论案件范围。设立专业法官会议旨在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但实践中往往会形成合议庭认为拿不准,运用法律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讨论个案多而讨论普遍性和共性问题少。

三是讨论过程及讨论意见不够充分。实践中,由于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多非案件承办人员,未能够将需要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讨论,加之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交织,从而使得讨论案件多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评判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

四是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应用不够规范。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多为个案所适用,缺乏对类案的指导。对于依据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形成的类案参考缺乏典型案例引导。

四、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路径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创新性的组织架构,已成为连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有效载体。必须明确其功能与定位。那就是充分发挥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在这一前提下,还应充分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地总结和完善。

(一) 规范专业法官会议组成和议事规则

一般专业法官会议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理论功底的资深法官组成。其成员以5-9人单数为宜。同时应避免把专业法官会议开成由分管院长主持的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应明确召集人,召集人可以是院庭长,也可以是资深法官负责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其成员发表意见一律平等,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最终的咨询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二)明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范围

结合审判实践,建议严格确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范围,避免专业法官会议成为专门讨论个案的机构。重点应就以下案件可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咨询意见。

(1)重大、疑难、法律关系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2)合议庭在认定事实尤其是法律适用上意见分歧的案件;

(3)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判决后可能影响类案判决的案件;

(4)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的案件;

(5)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或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当然,专业法官会议在讨论这些案件中应逐步细化讨论案件类型。重点围绕“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展开讨论。以最大限度发挥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作用。

(三)提升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运用水平

专业法官会议应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以司法大数据平台为依托,综合分析研判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这些裁判结果对于本院裁判的指导作用。以最大限度确保裁判结果的有机统一,杜绝“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的发生。

专业法官会议对于自己讨论案件形成的咨询意见应以正式会议记录形式送合议庭。合议庭对于专业法官会议所形成的咨询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对合议庭意见进行复议,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时,须提请院庭长对该案件进行监督。若合议庭意见仍不一致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若采纳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那么该意见经合议庭合议便是合议庭的意见。合议庭对合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还应对后续的咨询意见的运用情况进行登记、归纳、分类,不断总结经验。重点做好类案裁判经验的积累以及意见采纳与否,采纳比例的反馈。从而促进专业法官会议的科学规范有序运行。

当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有效运行还离不开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各项配套制度的跟进落实,如考核评价制度,咨询意见形成及运用制度等等。这些都需要各地各级法院的不断探索与实践。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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