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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不能以“法律思维”为借口 而背离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时间:2015-08-18 08:30 作者: 富平县法院法官 武晨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谈到社会价值观,我们就必须强调社会这个前提,如果没有了“社会”这个前提我们又何谈“价值”的意义。社会在《辞海》中的定义为:“以共同物质生产 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有机体。”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是指为了共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人的联盟。法律产生于社会,然后服务于社会,也就是服 务于这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那么基于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思维也理应依托于整个社会,而不是以此为借口背离社会、脱离人民。社会价值产生于长期的社会实 践,那么社会价值与法律思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我认为应该是所属关系,即社会价值应该包含法律思维,一个法律人具备法律思维的前提是具有社会价值观。但 我们现在的理论却恰恰使法律思维脱离了最基本的社会价值范畴。我认为法律人拥有怎样的社会价值观并不重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社会价值观。因为法律 人一旦拥有了社会价值观就说明他是站在整个社会的立场上去思考,即便是他拥有了错误的社会价值观也并不可怕,因为对于他的错误行为法律最终会进行追究。怕 的就是没有社会价值观,谨遵法条,违背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这样做出的判决,即便是常人看来很不合理,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因为条文就是这样规定的。正是 基于我们对条文的信从与依赖,才使得法律思维成为我们脱离社会价值的有利借口。

我们都知道在当今的教学实践中很多教授给出一个案例时都 会强调这样一句话“你们是法律人,不要用常人的眼光去看问题,要用法律人的视角看问题!”这就成为我思考的一个问题——法律思维是不是我们背离社会的理 由,一个法律人,特别是科班法律职业者,如果不知道普通人是怎么思维的,不知道普通人看到案件时会有什么想法,不具备最基本的良知,那么他还应不应该去审 理这个案件,还应不应该有权利去审理这个案件。试想如果一个人主观上出于好心,客观上为社会做了好事,事实上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人,我们法律人却要依 照他们所理解的“法律”,要判他重刑,甚至死刑,那么我们法律人还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还是否具有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良知呢?明朝大儒王阳明就认为“良 知人人皆有”, 那么以此推断我们法律人也就不再是人而是机器,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具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良知与自我创造性,那么成为机器的结果就是永远依特 定程序办事,以追求绝对的公平。

同样,一审有罪二审无罪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这是为什么呢?我想问题就在于法律人的“良知”二字。良知 即是法律人社会价值观的主观反映,那么法律人不知天理良知的后果是什么呢?迄今为止的中外法治史告诉我们,只要在实践中坚持这种理论,任何法治都必然是走 到人民对立面的“法治”。因此我们要依靠人民的认同,依靠人民所认同的道理来树立自己的威信,而仅靠压迫性的权威来树立威信,那么我们的法距离走向灭亡的 日子也不远了。

举两个我亲身经历的例子:一个是在刑法课上,给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父亲亲手杀死了自己的儿子,因为这个儿子是村子里 典型的恶霸级人物,无恶不作,后来村民联名向法院要保这位父亲,认为他是为民除害。授课老师给完案例就说了一句话“要用法律人的思维去思考”,然后我就问 一位同学这个该怎么办?这位同学的回答至今让我记忆犹新——这还用问吗,典型的故意杀人,我们是法律人,不能像不懂法的人一样思考,应该明白法纪面前绝对 不能姑息,留他一条命算是好的了,判个几十年谁也不能说不对!虎毒不食子啊!难道这位父亲就真想致自己的亲生骨肉于死地?“判个几十年谁也不能说不对”多 么可怕的理论啊!另一案件是,一位村长为了给村民修7公里长的路,为了节约资金,集资了10,000多元后买了800公斤的炸药用于修路,在制造和使用炸 药的过程中也没有发生任何人身伤亡,经过两年的辛苦之后路修完了,当大家欢心雀跃时,检察院来人把村长抓了,理由就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根据刑法第 125条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20公斤以上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最后村长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理由就是——按照法律 规定。

那么我想请问当我们一再高呼法律规定时又是否理解其立法原意呢?我想很难有人能理解吧!因为该案发生后数年最高院就出台了一项司 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了什么?当我们无从深究立法本意时是不是,或者说应不应该站在一个社会人的角度、一个具有良知的法官的角度 去思考这个案件呢?我们再来看看前几年的安乐死第一案,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时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在法与情的纠葛上,站在“善意犯罪”和“故意杀人”的 道路间我们又将何去何从?这些案件的判决与其说是对于一个法官业务水准的考验,倒不如说是对其良知的考问。沈国明主任就曾指出;“执法者,应当是公平的守 护者,是断事‘必求其平’,以‘彼无憾,斯我无憾’的心态恪守法治理念的人。” 江必新副院长也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一文中强调:“‘要坚持 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和自下而上的全民参与相结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我认为“公正”应当是指被大家所公认的“正”,大家 都认为不正的时候,即使法律人认为很“正”,我想问题就危险了。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将如何做到公正,我认为应该在判决、适用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贯彻大家都认 同的基本道理,把这些基本道理作为法律所要维护的价值,同时认同社会基本的是非标准,遵守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规则,坚持以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情、 常理、常识”为基础来分析我们的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的逻辑内容。那么社会冲突就不但容易解决,而且更容易控制。社会才能实现真 正意义上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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