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穹顶之下:谁该为污染损害买单

时间:2015-03-12 09:45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导读

近日,柴静防霾调查纪录片《穹顶之下》播出后,让无数人在备受感动与震撼的同时,重新开始关注环保。事实上,很多人都知道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甚至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侵害,然而,由于环保诉讼取证困难,我国环保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很多遭受污染损害的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本期访谈特别邀请到来自湖北襄阳的环境律师吴安心律师为我们专业讲述。

华律网编辑:
在我国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首先,请吴律师为我们讲讲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吴安心律师:

一、证据的专业性

具体表现为:

1、证据内容科学性

(1)环保技术文件。在认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中有害成份,或者认定环境本底值时需要运用环保工程领域的技术性文件。如环保验收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2)行政许可文件。一些环保行政许可文件是对环保技术方案、检测数据的确认,文件对技术方案和排放污染物质检测数据有大量的评述和确认,是认定排污染单位排放何种有害物质的重要证据,如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等。

(3)检测报告。污染受害者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对检测单位的CMA资质认证有强制性要求,无此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证据资格。对检测单位的司法鉴定资质不作硬性要求。

2、取证程序专门化

环保技术文件、环保行政许可文件通过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序取得。如相关环保部门不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提供环保技术文件、环保行政许可文件的,污染受害者一般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取民事诉讼所需的上述证据材料。

二、示范性群体性诉讼

1、环境污染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

2、一些污染受害者对诉讼维权信心不足,面对强势的污染企业,不敢起诉。

3、环境污染案件受害人多,社会影响大,法院对群体性诉讼立案把关严,群体性诉讼立案难。

在诉讼实务中,一般通过10名以下污染受害者作为原告先行提起示范性诉讼。取得立案后,其他污染受害者通过申请权利人登记参加原告方诉讼,规避群体性诉讼立案难。

三、诉讼程序民事、行政交叉

1、在诉求的实现上,往往是民事上提出停止侵害的同时,另行提起行政不作为、撤销行政许可诉讼,提出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责令改正、撤销环评批复或者环保验收批复等诉讼请求。行政不作为诉讼要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作为原告为利害关系人的根据。

2、如前所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解决。

华律网编辑:
请吴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的损害有哪些?

 吴安心律师:

一是人身损害,二是财产损害。同一起污染行为,可同时引起人身和财产损害发生。

损害的具体表现形式,城市与农村是有差别的,农村主要是水质、土壤和大气污染。有害物质通过食物和生活饮用水损害农村居民健康。土地和水源受到污染后,种植和养殖业受到损害。

而在城市中,居民面临有噪音、光源、射线、大气污染等。大多城市居民比较熟悉噪音、大气污染类型,却常常忽视光源、射线污染类型,我们应当重视起住宅周边发光广告牌、电缆设置与电信发射站,它们往往也在不知不觉中给我们带来光源、射线污染,危害身体健康。

华律网编辑:
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最关注的就是损害赔偿的问题,请问吴律师,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有哪些相关法律依据?

吴安心律师:

由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按常见污染类型,法律依据有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噪声等常见法律法规。现以大气污染损害赔偿为例,涉及到的常见法律条文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华律网编辑:
前面,我们知道了污染造成的损害该找谁索赔,那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项目有哪些?请吴律师再为我们讲讲吧!

吴安心律师:

与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大同小异。华律网上有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内容很多,相同之处在此不重复。不同之处在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有关财产赔偿项目中单独列明“期间损失”。

所谓“期间损失”,是指从环境污染之日起到环境修复期间的功能损失。比如,污染受害者承包的山林、鱼塘受到污染,林地、塘低土壤受到污染后,导致土壤修复期间不能营林、养殖,或者营林、养殖收益低于正常水平的损失。“期间损失”根据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或者专家证人意见认定。

华律网编辑:
环境污染无疑会给大自然造成极大的破坏,而与大自然密不可分的人类,也免不了遭受污染带来的损害。那么,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吴安心律师:

一、刑事处罚

单位和个人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犯罪。涉及到的罪名有: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罪;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

刑罚的种类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二、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华律网编辑:
保护环境,既然是人人有责,那么,我们在遭遇污染损害时,更应该挺身而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请吴律师为我们讲讲如何用法律维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吴安心律师:

一、维权手段

1、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环保举报热线:12369)

优点是成本低,不需要较高的环保和法律专业知识。缺点是环保部门对污染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诉求只能主持行政调解,无权强制污染企业赔偿。如污染企业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意愿低弱的,污染受害者民事赔偿诉求可能无法实现。

2、向法院起诉

优点是赔偿诉求实现的可能性大,缺点是成本高昂,周期长。委托环境律师要支付高额的专业律师费。委托检测、法院立案要先行垫付高额的检测费、诉讼费。诉讼周期长,从调查收集证据到判决生效,少则两三年,多则七八年。

3、向媒体报料污染线索

优点是环保部门对有关环境污染新闻报道重视,对污染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命令措施及时。缺点是环境污染新闻曝光后,环保部门认为影响本单位政绩,对提供新闻线索的污染受害者有意见,不愿意主持民事赔偿调解,将提出民事赔偿诉求的污染受害者支到法院诉讼。法院因为案件经过新闻曝光后,成了影响性案件,在立案审查时从严审查立案要件,导致立案难。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华律网编辑:
想要用法律维权,收集相关证据无疑是重中之重,那么,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者应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呢?请吴律师为我们讲讲吧!

 

吴安心律师:

当前,国内各地环境问题频发,却鲜有环境污染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原因大多是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举证困难。

为矫正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举证能力的不平衡,现代侵权法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原告可将一切证明责任都转移给被告,发生转移的只是依传统证明规则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原告仍需承担之外的其他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原告需证明存在损害事实;

(三)原告需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 。

下面以<物美超市、物美超市兴华大街店大气和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举证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06年,本案原告赵某预购大兴区黄村镇A住宅小区4号楼房屋。2008年,A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在1号楼建商业楼。2011年3月,原告入住房屋。9月,物美超市在1号楼一到三层开办物美超市兴华大街店,店内有冷库和主食厨房,店外有卸货通道和场地。冷库室外机、主食厨房油烟排风机和卸货点正对4号楼原告卧室方向。超市营业过程中,冷库室外机、油烟排风机、装卸噪声和抽排的油烟对原告生活、健康产生了影响。原告频发头疼、头晕、且经常失眠,医院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状态。

原告证明责任:

一是通过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大兴区环保局信访回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材料来证明:原告房屋室内噪声来源为物美超市兴华大街店冷库室外机、油烟排风机运行和装卸货物产生的噪声;

二是通过医院诊断证明书、化验报告、体检报告来证明:原告健康受损。

原告对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作出的说明:

《环境学导论》有关噪声与健康的论述:“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声音,一般被认为是噪声的卫生标准。在此以上便是有害的噪声,它影响睡眠和休息、干扰工作、妨碍谈话,使听力受损害,甚至引起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方面疾病。”“睡眠是人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噪声会影响人的睡眠质量和数量,老年人和病人对噪声干扰更敏感。当睡眠受干扰而辗转不能入睡时,就会出现呼吸频繁、脉博跳动加剧,神经兴奋等现象,第二天会觉得疲倦、易累,从而影响工作效率。久而久之,就会引起失眠、耳鸣多梦、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在医学上称为神经衰弱症。”

原告赵某据此论述向法院说明:

患失眠、焦虑抑郁状态、高血脂等疾病与室内噪声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鉴定意见是就特定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给出的科学意见。

学术著作观点是抽象的理论阐述,不同于鉴定意见,没有个案针对性。学术著作观点远远达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标准,但一审、再审法院采纳、采信了原告说明,判决原告胜诉。

结语 经济发展虽然重要,但如果先污染,后治理,无疑是富裕一代人,毁了下一代。《穹顶之下》之所以会感动无数人,是因为一个母亲的社会责任感唤醒了我们麻木的良知,它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为环保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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