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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银行”非法吸储,您的银行存款还安全吗(图)

时间:2015-03-12 09:40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这年头啥都有假,但万万没想到,连银行都有假!近日,南京某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社被曝是“假银行”,简直亮瞎了公众眼球。据了解,该“合作社”以高额贴息款引诱市民存款,在无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经营一年多,致使近两百人被骗,涉案金额近两亿元。为何假银行能在监管部门眼皮下生存?储户如何才能避免上当受骗?本期访谈邀请到闫志真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华律网编辑:
首先请问闫律师,本案中的“合作社”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吗?

 闫志真律师:

国家工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本案“合作社”的全称为“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2日。在被核准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这家原本只被允许“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是一家注册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咨询机构。

按照发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金融机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因此,该“合作社”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

华律网编辑:
为何一个没有任何金融资质的“假银行”可以“安全运营”一年多?请闫律师为我们讲讲“假银行”能够生存的原因是什么!

闫志真律师:

“假银行”之所以能够生存,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一、门槛低

“咨询公司”、“合作社”屡屡成为假银行的载体。与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严苛条件相比,设立咨询公司、农村合作社的门槛较低,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成为引诱金融知识不足储户的“捷径”。

二、采用明显违规的“贴息存款”

所谓贴息存款,是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到储户的利息部分。这是银行同业竞争的方式之一,是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行为。

2014年9月12日,银监办发〔2014〕236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商业银行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高息揽储吸存。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虽然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但引诱储户至“假银行”上当受骗的“贴息存款”,目前依然十分普遍。

三、监管严重缺位

多地冒充银行的是合作社,而不是信用合作社。按照发起条件方面的规定,信用合作社是储蓄机构,需要银监部门审批备案;而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只需要工商登记,因此让“假银行”钻了监管空子。

华律网编辑:
“假银行”事件发生后,工商部门称非法吸收存款属于银行监管部门管辖,金融监管部门则表示“机构不是我批的,管不了。”请问闫律师,“假银行”到底该归谁管呢?


闫志真律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工商部门不仅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还应按照注册登记类型监督其合法营业;而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金融办,按照规定也有责任“整顿和维护本地金融秩序”;此外,在银行的发起设立程序中,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批文更是前置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是银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因此,两个部门都有责任、有权力管,但却都不管,不得不说这是监管上的失职,“假银行没人管”的黑色幽默,正是对监管的莫大讽刺。当然,从客观上来说,假银行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部门此前没遇到过。因此,让“假银行”无处遁形,不仅需要各监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发挥监管的主动性,修补监管漏洞,让违法分子无机可乘。

华律网编辑:
据了解,当地警方已将该“合作社”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有哪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如何量刑?

闫志真律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1、高息为主,煽动性强。被告人无一例外均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通常会在投资前期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和退回本金的要求。

2、组织性、欺骗性强。犯罪嫌疑人均以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运作,有完整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租有办公场所,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为被告人从事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3、受害人数多,社会阶层复杂。根据已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个案受害人为100人以上的案件占60.7%。此类案件均为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数较多,涵盖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等各阶层群体。

4、涉案金额大,群众损失惨重。此类案件的投资款大多被被告人挥霍或者去向不明,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

5、矛盾化解难,信访压力大。司法机关在对案件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往往因证据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就低认定的情况,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索赔难的情况下,受害人经常会采取上访闹访等极端方式讨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华律网编辑:
近期,多地连连出现假银行身影,在山东、河北、上海等地,“假银行”“假网银”带来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在骗子横行,骗术翻新的情况下,储户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被骗呢?请闫律师为我们讲讲吧!

闫志真律师:

一、投资者要警惕高息诱惑

投资者要警惕通过高息诱惑,如“贴息存款”等方式的无证金融业务。如果存在疑点,可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热线咨询。目前,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已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开通,金融消费者可拨打“12363”咨询或投诉。

二、要仔细辨别机构资质

在该案件中,假银行用类似国有银行的营业场所,伪造资质文件,打着政府批准融资的特许经营为幌子骗取了储户的信任。其实,既然是假银行,它肯定是没有监管机构的正式批文的,并不具备经营资质。为了辨别真假,储户可以在央行、银监会、银监局等监管机构网站上查询,监管机构网站上没有列明的机构就是假机构。

三、要加强防范意识,做到独立判断

本案中,一些储户是被“中间人”和假银行工作人员所忽悠,加上防范意识偏弱,以致受骗上当。所以,储户要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了解业务流程,不熟悉的要多问,多查询,自己根据既有事实独立判断,不要一味听信别人的话。

结语 银行一直被认为是公众财富的“保险箱”,然而“假银行”的出现明显颠覆了人们的认知。公众的信任是银行立身之本,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能让储户一次次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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