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30 14:42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导读 校园生活是很多人生命中最单纯、最美好的时光,然而,近期连续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却打破了人们的认知。尤其是长沙一16岁女生被班上的15名女同学在 宿舍内围殴,并扒衣拍裸照。“暴力”、“群殴”、“裸照”,这些可怕的字眼为何会出现在校园?现在的学生都怎么了?他们的青春为何如此残酷?本期华律访谈 特别邀请到杨振煜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
华律网编辑:
首先请杨律师针对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吧!
杨振煜律师:
我近期看到了一些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感到非常震惊,同时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表示惋惜,他们错过了最美好的校园时代。古往今来有许多诗文、歌曲描绘了校园生活 的美好,同学之情的真挚。在十几年的校园生活中,我们可以认识志同道合的朋友,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中彼此牵挂、互帮互助,这是我自身经历的最真挚的“同窗之 情”,也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从报道中我了解到,最近发生的几次校园暴力事件中竟然还包括了女学生的“群殴”暴力事件,甚至还有邀请男生轮奸同班同学的如此不可想象的事件发生, 而周围只有一些同学冷漠地用视频记录,没有人上前阻拦,也没有人报告老师。他们全然不顾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肆意伤害他人,如果不是看了报道我很难相信那些 天真浪漫的花季少男少女会做出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
我个人认为面对这一系列的校园暴力事件所反映出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大众的广泛重视和反思,从源头上遏制这种事件的再次发生,赶走笼罩在校园上空的乌云,还校园一片安宁。
华律网编辑:
上面杨律师提到了“同窗之情”,其实最真挚的感情往往就是同学情。然而,现在为何在同学之间会爆发如此可怕的校园暴力?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杨振煜律师:
引起校园暴力事件的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依我看来,主要包括社会导向、媒体报道、学校管理、家庭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
有专家认为近几年女生暴力事件增多和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独生子女“中性化”有关。“中性明星”受到青少年群体的广泛追捧,他们的价值观出现了变化,“身为女孩子,却想像男性那样变成强势,于是模仿男性那样抽烟、爆粗口甚至打人。”
当前社会的电视、电影、动漫和网络世界里存在着很多暴力的镜头或描述,青少年可以更为迅速便捷的接触到最新资讯,并掀起模仿热潮。或许他们自身并未认识到事件的危害性,只是出于好奇,又或者为了所谓的“义气”,拉帮结派,致使校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
学校和家长的教育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前崇拜的“高分至上”的教育方针使得学校忽略了对学生道德方面的教育。在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重要 的形成期,学校应当跟上配套的教育引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位老师更应当在孩子善于模仿的年纪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性格和行为习惯。
华律网编辑:
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的法律后果通常是民事赔偿。请问杨律师,遭遇校园暴力事件应该向谁索赔?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杨振煜律师:
针对校园内发生的暴力事件,学校相关人员和施暴者的监护人都应当对事件负责。
发生校园暴力事件经警方立案侦查后,受害者家属可要求对施暴者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并要求其监护人给予民事赔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 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学校、幼儿园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只对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华律网编辑:
在校园暴力冲突中最常见的就是打架斗殴事件,请问杨律师,如果在校园暴力事件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可以索取哪些赔偿?可以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吗?
杨振煜律师: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赔偿其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在以上基础上赔偿其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此外,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华律网编辑:
青少年校园打架斗殴会涉及到犯罪吗?青少年群殴如果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罚?
杨振煜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无责任年龄、相对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其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种故意犯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青少年校园打架斗殴,施害者的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时,其暴力行为会涉及到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青少年群殴如果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除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律网编辑: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长沙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强迫拍下受害人裸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也造成了受害人严重的心理阴影。请问杨律师,上述强迫拍下他人裸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吗?
杨振煜律师:
强迫拍下他人裸照,视情况而定可能负多种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者还可以提出民事索赔,肇事者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语
青春应该绚丽,而不应该在暴力中带上残酷的色彩。孩子们在遭遇校园暴力的时候,一味地忍气吞声只会滋长施暴者的气焰,而势单力薄的反抗又会让自己陷入危险。在这个时候明哲保身,事后积极维权也许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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