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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可欺——拿什么照亮创意维权之路

时间:2015-01-30 14:47 作者:   来源: 来源:渭南政法网

导读 近日,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图文消息在网上疯转,引发网友广泛热议。其主要内容为:一个名为NIKO EDWARDS的订阅号发声,指责优酷为陌陌拍摄的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是剽窃了其团队的创意,并请求进行法律维权。为此,本期访谈特别邀请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专业律师姜建文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创意维权知识,希望能增进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了解。

华律网编辑:
       当今社会网络文化盛行,网络上各类盗版、侵权事件频繁发生,针对创意的窃取事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然而,一个19岁少年发出呐喊:少年不可欺,梦想岂可复制粘贴!下面请姜律师针对该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吧!

姜建文(专利代理人)律师:

最近,我特别关注了这个事件的发生经过。故事梗概是几个有创意的年轻人,用热气球升空的方式拍摄到了地球的一段视频,并且把他们的故事发布在了网上。而自称为优酷创意制片的王某,以涉嫌诱骗拍视频的方式,在与少年邮件、短信、电话等沟通的过程中,获取了少年的拍摄方式及想法。此后,王某以资金困难为由表示无法再继续合作拍摄。然而,在不久,优酷却在未经少年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拍摄并发布了名称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陌陌商业广告短片,该短片在片名、文案、视频等方面均抄袭了少年的创意。

看到整个故事,我久久不能平静,作为一个专门做知识产权的律师,我对少年法律知识欠缺、轻信他人感到遗憾,对疑似优酷创意制片的嘴脸深感痛恨,对中国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缺陷与漏洞感到责任重大,而整个社会对创造力的冷漠态度则让我深感痛心!

一个民族的先进性,体现在青年人身上,而青年人对于社会的最大贡献在于创造力,这是一个民族置身世界的本源所在。正如少年所说:“如果一个时代的少年,都因为有这样的抄袭任意窃取存在,还有谁敢于创作!还有谁敢来为这个时代去创造!去担当! ”

回归理性,国家刚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一直在不同场合喊话要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在未来,相信政府会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事件的打击力度。

华律网编辑:
     大家都知道创意是一种思想,一种想法,那么,抄袭他人创意会构成侵权吗?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姜建文(专利代理人)律师: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创意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对“作品”姜建文律师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作品”是能够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注意思想不属于作品;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少年的“用气球升空的方式拍摄地球”的创意,也就是想法,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少年跟团队一起把这个创意付诸实施了,拍摄成为视频,同时将故事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发布在网络,请注意此刻就产生了作品。

华律网编辑:
      在上文,姜律师提到创意不受著作权保护,那么,在本案中,少年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少年该从哪些方面寻求法律的保护?

姜建文(专利代理人)律师:

少年被侵犯的权益主要有以下三点:

1、摄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优酷编辑侵犯了照片及少年视频短片的著作权。

2、少年口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少年通过口述及文字的方式,向王某讲述了拍摄的过程,注意事项,具体实现方式等详尽的经过,而王某只是以口述内容和文字为基础策划拍摄了《追气球的熊孩子》,且未经过少年同意。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显然侵犯了少年的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3、少年拍摄团队的商业秘密

王某通过拍摄接触,工作接触,了解到了气球拍摄的关键技术细节和技术信息,然后为陌陌拍摄短片,属于以盗窃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少年的巨大损失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华律网编辑:
       在当今社会,尤其在广告行业的“抄袭”和“剽窃”行为十分平常,然而少年却不要忍气吞声,要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姜律师,少年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姜建文(专利代理人)律师:

针对本案如何维权,我提出以下建议:

1、少年可以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王某、优酷视频及陌陌,要求赔偿其损失并赔礼道歉。

2、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王某,赔偿损失。

3、王某及其相关公司应尽快澄清事实,公开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

此外,对于本案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1、公民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中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弱,对知识产权没有概念。

正确的做法是先告诉王某创意是什么,但是具体细节不要告知,要等到签订相关的知识产权合同之后再告知,这样做就会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勇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本案中少年的做法是对的,充分利用网络舆论及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讨回公道,这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知识产权的进步具有很好的意义,姜建文律师愿意义务的公益的为少年代理本案。

3、要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规范,特别是道德上的行业自律。本案中的王某在道德上是多么的丑陋,这样的人还能创造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好作品吗?这样的创意制片应给予谴责。

结语 最后,少年的一声怒吼,希望能唤起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让大家都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让今后不但少年不可欺、中年不可欺,老年不可欺,人人皆不可欺,让知识产权保护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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