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09:20 来源:法治日报
孙女士诉称,今年3月的一天,自己打算开车带父母去就医,来到车库时发现,同小区业主汪先生故意将车停放在自己车位的正前方,造成自己的车无法开出来。在联系物业公司、122、110等无果后,自己只能打车出行。
事后,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蒋先生及车辆实际使用人汪先生支付打车费、误工费共计666元,对恶意堵车行为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恶意堵车行为。
蒋先生认为,孙女士起诉的诉求不合情合理,因为实际使用车辆和堵车的人均不是自己。
车辆实际使用人汪先生则辩称,不存在故意将车停放在孙女士车前面的情况,是孙女士没把自己的车停正,进而导致自己无法打开车门。此外,他认为,孙女士主张的打车费和误工费与自己没有关系,其打车票并不能证明是老人就医的票,误工费也是间接的损失。因此,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审理后查明,孙女士、汪先生二人的停车位并排相邻。事发前几日,汪先生驾车外出,发现隔壁停车位孙女士的车辆停在了车位线上,导致自己无法打开驾驶位的车门,他不得不从副驾驶处爬到驾驶位将车开出。
之后,在未联系孙女士挪车的情况下,汪先生将自家另一辆车停放在孙女士车位的正前方。几天后,孙女士需要带父母外出就医,结果发现自己的车被堵在了车位上,她只好打车往返医院和家,当天孙女士打车花费77元。当天下午,汪先生将自己的车开走。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一审判决酌定孙女士因乘出租车出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孙女士与汪先生各自承担一半。同时,鉴于法院判决前,未再发现汪先生有停车挡道行为,故对孙女士要求汪先生道歉并承诺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行为人是汪先生,故孙女士起诉要求蒋先生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汪先生赔偿孙女士38.5元,驳回了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孙女士与汪先生有着相邻的车位,孙女士停车不当导致汪先生上车不便,对于本案中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汪先生亦未正确沟通处理停车事宜,反而选择以错误方式将车堵在孙女士车前,影响孙女士正当通行,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两位业主均存在停车不当的行为,需对出行损失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把握权利边界,正确行使自身权利。若违反上述原则,一味只考虑自身方便而损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则应对他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陈冰娟